圖/林姿佑、魏思嘉提供
文╱原館訊353期

「遺址」是文化資產重要的類別之一。遺址巡查人員透過步行調查,定期記錄遺址現況,並隨時反映可能的管理維護問題,供主管機關第一時間掌握資訊。遺址巡查工作不只依靠《文化資產保存法》當成金鐘罩,更是要深入人群宣導,透過互相的理解,才能永續守望。

「遺址」是文化資產重要的類別之一,是《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列第二類的文化資產項目。說明為「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這類空間不同於古蹟,通常不是顯露於地面,而是壓疊在各時代的生活堆積之下,壓縮成一層層的地下時空膠囊。
如何判斷考古遺址位置?一般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能從地表面上的蛛絲馬跡判斷出來。這也就是說,對一般民眾而言,考古遺址在他們眼中,就只是一塊土地的概念,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權歸屬於土地所有者。任誰也無法想像,一旦地下存在遺址的情況之下,政府機關就對這塊「土地」有行使管理維護的權責。也因此「保護考古遺址」這樣一個口號,往往是遺址的存在被工程開發暴露出來之後,才被大眾意識到原來考古遺址一直就在我們身邊。
考古遺址巡查與監管計畫
由於考古遺址這樣的特性,增添了保護管理上的困難。於是各縣市文化主管機關規劃了預防性保護的措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八條:「考古遺址由主管機關訂定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目的在於進行預防性的定期巡查轄區內已知考古遺址的保存狀況。包括了解遺址現地一帶目前的土地使用狀況是否會影響地下文化資產保存?觀察是否近期有面臨開發工程可能的狀況等等。預防性的保護,可說是良好管理必要的第一步。這類計畫由縣市政府委託考古專業機關團體執行,為期一年或半年。進行轄區內全部或部分重要等級高的遺址巡視調查。巡查過程需撰寫相關紀錄、製作簡要資料並確認遺址現況之需求,提供相關管理及維護建議,做為未來遺址列冊與指定的參考依據。定期巡查,可以避免遺址的文化資產價值因人為或自然的破壞而減損,以達到保存維護文化資產之效益。
遺址巡查員的工作
執行遺址巡查與監管的考古人員,會在到達遺址定點後,進行範圍內和周邊的步行調查。攜帶紀錄表格,也配備可以記錄巡查軌跡路徑的設備,或是利用手機上的路徑紀錄 App。例如:OruxMaps,除了可以記錄調查路徑,也可以在手機拍照後,記錄拍照地點。主要是對比前次調查和今次調查,遺址地景的改變。更重要的是,巡查中如發現遺址遭遇工程開發,或發生大規模的地景變化,致使考古遺物大量暴露之情狀,將立即以電話通知主管機關,並備齊相關資料,協助主管機關處理後續現勘或審議程序。遺址巡查員除了要具備一般考古調查專業之外,也要能秉持中立、公正,據實通報調查結果。另一方面,巡查員觀察遺址地表考古遺物暴露與散布情況,儘量以拍照記錄和描述記錄為主,減少或不進行採集,以維持遺址的原貌。

遺址巡查的成效與問題
遺址巡查的本意在於掌握遺址保存之實況與風險管理。意圖在發生保存問題的第一時間能防範災情擴大。然而,是否真能達到預期效果,以下從幾個案例來了解。
首先,以 2017 年度巡查中的彰化縣「新厝館遺址」為例,該處地景主要為農田、溫室和小型聚落。農田和溫室一帶所見的種作活動和土地翻挖深度,就表面上看來,似乎不超過 60 公分深。這個遺址地表多處可見考古遺物散落。而從 2016 年 12 月第一次巡查到 2017 年 2 月第二次巡查之間,我們注意到地景上無明顯變化,僅有栽種作物種類改變以及農田整地等活動,然而,地面上發現考古遺物的頻率更高,顯示有更多考古遺物暴露在地面。這樣的情形在彰化平原區的多處遺址都可發現,而且同樣只有農田整地活動的發生。這顯示這個區域地下的考古文化層屬於淺層分布,但即便是低強度的開發利用,也對遺址保存產生一定的影響。只是,這個區域屬於私人土地,在遺址未列冊之前,對於其土地利用方式幾乎很難置喙。


對於這些屬於攸關民生的生業活動行為之影響,造成遺址保存與維護管理問題時,往往是考古學家或是文化主管機關最難為的。例如「頂番婆遺址」,2016 年 12 月調查時,發現現場有農地在進行土壤置換工程。據施工人員口述,是環保署委派執行之「清除農田重金屬汙染之土壤置換工程」。雖然施工區在巡查時未發現考古遺物或文化層暴露,但工程開挖深度與區域大,因此在當月月報紀錄中報告,建請主管機關聯繫與了解。

另外,也有像「崙仔遺址」,遺址範圍主要是一個小崙丘,是當地的公墓區之一。鄉公所正在執行全區公墓遷葬,由於墓區使用的時間久遠,除了表層主要是民國以後的新墳,下層有更古老的墓,也須一一翻挖拆除,翻挖深度達 2 公尺以上。去年底開始巡查時,崙丘已有一半被挖開,景象觸目刺眼。類似狀況,在西海岸平原各處,恐怕普遍發生。以崙丘地形為例,既是西部平原上獨特的地景,常常也是史前時代人群選擇居住的地點。西部平原隨著時空變遷,後來的人群選作墓地,最後甚至推平,改為農地的狀況時有發生。

從以上的經驗來看,遺址巡查工作的目的既然不是作一個靜默的紀錄者,在面對整體價值觀變遷的大環境下,如何透過巡查工作達到積極守護的角色?實是我們必須一直思考探索的問題。 2016 年 7 月中,立法院三讀通過了自 1982 年迄今修法幅度最大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其中加重刑罰的部分,更是針對近年來「古蹟自燃」現象所作的第一波反擊。只是《文化資產保存法》從來就不是文化資產的金鐘罩,而應當是一個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說明文化資產意義的溝通平臺。在要求人民遵守法律的同時,政府機關本身更應該遵守。文化資產保護的重要性與意義,透過各種預防性調查計畫的執行,可以深入人群宣導概念,然而唯有真正的互相理解,才能讓遺址保護的守望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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