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原住民文物重製問題,法規究竟管理些什麼?


圖 / 陳叔倬提供  

我國針對公有古物管理,訂有《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管理權屬於古物保管機關。又為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訂有《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未獲專用權人授權同意不得使用。

博物館原住民文物重製計畫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於 2007 年開始推行「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物)館改善計畫」,其後文化部配合推動「原住民文物返鄉」計畫。文物返鄉計畫期間,屏東縣獅子鄉文物館及臺東海端鄉布農族文物館所舉辦的「文物重製工作坊」引起了廣大的迴響。有鑒於此, 2016 年臺博館與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合作申請文化部計畫:「頭頭飾道.娓娓道來—原住民傳統帽飾聯合研展計畫」,推動原住民族地方文化館進行傳統文物的重製與再製。

關切法律中定義的文物重製/古物複製

博物館接續投入典藏品重製工作,必須關切幾個問題:1. 法律上對於物的重製,有何規定?2. 原住民參與博物館典藏品重製,又應該注意什麼?

法律上對於物的重製,可見於《民法》、《著作權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等,但範圍多屬於文字、影像、聲音等內容,與博物館典藏品之間的關聯性較遠。與博物館典藏品關聯性較近的法,則以「複製」稱相關行為,其中最重要的法,屬《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文資法》於 2016 年修正公布,其中第七十一條規定:「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前項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文資法》條文只使用古物一詞,不使用文物一詞。過去學界、文化行政界對於如何使用古物以及文物這兩個名詞,有長期的討論,但《文資法》僅使用古物一詞,故後文則討論《文資法》對應的古物為主。 2005 年《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公告實施,依照重要程度,將古物由一般至最重要分級為一般古物、重要古物、國寶。

於 2020 年 9 月底上網查詢「國家文化資產網」,進入「原住民族文資專區 >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查詢」網頁,選擇「古物類」,能找到 94 件原住民古物,其中國寶古物 4 件、重要古物 4 件、一般古物 86 件。以上「原住民族古物」有若干特點:1. 都屬文物保管機關(構)所典藏保管,但都非原住民保管機關,也非原住民個人典藏。2. 雖大部分作者不明,也有數件作者明確。但即使作者明確,卻也都已過世。

文化部為了健全《文資法》第七十一條,制定《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古物複製辦法》)。《古物複製辦法》全文 9 條,第三條、第四條明確規範公立文物保管機關複製及監製的內容,與國寶或重要古物之複製及再複製應遵循之事項。第五條明定複製品或再複製品,應標示製作者、數量序號之字樣或記號。第六條明定複製及再複製成品若形狀失真或品質低劣,保管機關應停止複製及再複製,不良複製品及再複製品應銷毀。第七條明定複製時造成古物毀損應罰鍰。

如何解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與古物複製的衝突?

相對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原創條例》)於 2015 年 2 月 4 日制定發布,原民會為主管機關。《原創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第七條規定:「經認定為智慧創作者,依下列規定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一、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者,應准予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人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第十條規定:「智慧創作專用權,指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享有下列智慧創作人格權:一、就其智慧創作專有公開發表之創作人格權。二、就其智慧創作專有表示專用權人名稱之創作人格權。三、專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創作人格權……。」

《原創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圖片內容於科博館展出。
《原創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圖片內容於科博館展出。
經認定為智慧創作者,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圖片內容於科博館展出。
經認定為智慧創作者,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圖片內容於科博館展出。
依據《原創條例》的精神,博物館典藏的原住民文物欲複製時,須獲得原住民族同意。圖片內容於科博館展出。
依據《原創條例》的精神,博物館典藏的原住民文物欲複製時,須獲得原住民族同意。圖片內容於科博館展出。

至 2020 年 7 月,原民會已認定並登記 74 項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包含依照《文資法》審議通過的 3 件國寶古物。在這 3 件國寶古物上,同時具有《原創條例》保護的族人專用權、以及《文資法》規定的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權。前法保障的是智慧財產權,後者保障的是物權。依據前法,未獲得專用權人同意不得使用 3 件國寶古物上的雕刻圖案;依照後法,未通過保管機關審查不得複製古物。

《原創條例》不僅保護雕塑,也保護圖案。圖片內容於科博館展出。
《原創條例》不僅保護雕塑,也保護圖案。圖片內容於科博館展出。

至此原住民族文物的重製出現智慧財產權與物權的衝突對立,保管機關與專用權人的權利互相牽制。兩造依法皆能啟動重製,但在未獲得另一方的同意之下啟動,也立即違法。現今唯一能不違法的方法,即是兩造雙方皆同意複製,保管機關進行複製前需取得專用權人授權,專用權人進行複製前需取得保管機關同意。近期範例如臺灣歷史博物館欲複製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典藏的佳平部落服飾,非僅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單方同意即可,也須先取得佳平部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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