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一等古蹟或另一類文資?論「歷史建築登錄制」之定位

過去「歷史建築」因適用拆除無罰則的「登錄制」,往往被視為《文化資產保存法》內的爭議類別。然而歷史建築何以適用「登錄制」而非「指定制」,以及歷史建築與登錄制的結合是否仍有意義,卻缺少充分討論。筆者整理歷史資料與相關政府文書,發現「登錄制」最初係用以補充古蹟指定的「強制性」,故採取「鼓勵」的性質,並與數量較多而價值較低的「歷史建築」相結合。但歷史建築表彰的在地性,卻隨時代演變開始挑戰古蹟的獨特性,且兩者在概念與法規上的難以區分,則引發政治操縱文資審議的疑慮。為此,政府採取修法與函釋將「強制」的特性加入登錄制內(特別是取消毀損的罰則),並重新強調歷史建築與古蹟屬性不同之處,試圖再次完善「歷史建築登錄制」的保存功能。但筆者分析指出,這樣的發展與修正,一方面未能有效解決古蹟與歷史建築之間既有的模糊性,另一方面又因為登錄制度的鼓勵性質已於近年產生變化,同時為文化部 2017 年推出的「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挪用,而讓「歷史建築登錄制」(包含 2016 年修法後出現的子類別「紀念建築」)的定位顯得更為曖昧。是否應尊重現實發展而將歷史建築併入古蹟指定體系之下,成了迫切需要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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