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在於保障個人著作權益,促進人類文化的發展。然而,當人類社會因技術工具的改變,文化藝術創作基於媒材與表現形式、意見與見解表達的模式也產生各種變化。為避免因過於僵固的保護,危及文化藝術與智慧創作的發展,「合理使用」概念乃是平衡公共利益、增進科學與實用藝術發展的重要手段。但如何判斷「合理使用」成立,仍需逐案探討其特殊的情境條件。
近年來,關於創作作品「是否具轉化性」,成為論斷合理使用成立與否的關鍵所在。但應如何討論是否具轉化性的判準,是基於創作者本身的意圖?社會大眾的評價感受?還是基於法官的判斷?另一方面,檢視國內相關文獻與判例之探討,與著作權相關的學術研究,攸關藝術創作領域的發表相當有限。顯示創作領域對《著作權法》的關注與認識,仍顯不足。
本研究試圖從藝術場域觀點出發,以藝術創作者與近年來視覺藝術相關討論為依據,試圖回應前述的提問,以期為藝術生產和著作權法的法律主張之間,建立起相互認識與對話的基礎或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