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文面禮俗是生命進程的記號!從耆老到新生代的傳承,民俗類文化資產保存的重點在哪?


圖 / 陳叔倬提供 

1996年苗栗縣文史工作者訪談文面耆老

近年來許多縣市政府登錄原住民族文身文化為民俗類無形文化資產,並將文身耆老登錄為保存者。其他民俗類的保存者都是實際執行民俗活動者,而文身耆老並不實際執行文身活動者,其中的若干議題,值得探討。

文面傳統被公告為文化資產,是民俗類無形文化資產

花蓮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已於2009、2016年分別將「文面傳統」、「苗栗泰雅紋面傳統」公告為文化資產,且皆為無形文化資產之民俗類。依據2017年修正發布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3條,文化資產分為「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依據文資法,各項無形登錄項目應為至今仍持續執行的民俗,保存者為執行民俗的重要人士或團體。當保存者因死亡等原因無法執行被認定的無形登錄項目,政府得廢止認定該保存者。

1996年文面國寶憶當年活動,該次活動是國內重視文面文化的濫觴。
1996年文面國寶憶當年活動,該次活動是國內重視文面文化的濫觴。
1996年苗栗縣文史工作者訪談文面耆老
1996年苗栗縣文史工作者訪談文面耆老
1996年宜蘭縣大同鄉中秋活動,文面耆老參與。
1996年宜蘭縣大同鄉中秋活動,文面耆老參與。
1998年文面國寶的總統府世紀之旅
1998年文面國寶的總統府世紀之旅

兩項紋面傳統公告為民俗類文化資產時(2009、2016),依照其登錄內容,不算是持續執行狀態。登錄的8位保存者,皆為文面者而非執行者,被文面時間已超過80年。進一步論,保存者獲登錄的條件除了熟悉該項目外,其執行內容仍應遵循文化脈絡(《民俗登錄辦法》第4條第3款)。

《文資法》對有形登錄項目著重於「物」的保存,對無形登錄項目著重於「事」的保存

 因此,執行是《文資法》中確定無形登錄項目保存狀態的條件。《文資法》對有形登錄項目著重於「物」的保存、與對無形登錄項目著重於「事」的保存,重點不同。此種不同可由《文資法》中規定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對登錄項目的責任,可明顯分辨。兩者除了都有調查、研究、保存之責外,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對9類有形登錄項目另包含維護、修復、典藏、保管、複製、再利用等責任,而對5類無形登錄項目則包含傳承、傳習、推廣、活化、實踐等責任。因此,一座廟宇可以「古蹟」保存之名義,被指定為有形文化資產,推動維護、修護;廟宇的木作師也可以執行該廟宇「傳統工藝」保存之名義,被指定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推動傳承、推廣、活化。於是,廟宇本身不會成為保存者,只有執行廟宇工事的執行者,才會是保存者。

無形登錄項目保存需保存者實際執行,再傳承給新保存者並持續執行

已公告的兩項紋面傳統,皆以民俗類無形文化資產提報,但提報文身者、而非施紋者為保存者,似乎偏向物的保存而非事的保存,與其他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的內容不同。在文身者陸續逝世後,更凸顯保存方向差異所造成的文身傳統保存困境。有形登錄項目可以經由物理或化學方法來維護及修復,而得以物的狀態持續保存百年、千年,此與無形登錄項目的保存明顯不同。無形登錄項目保存需要保存者的實際執行,再經由傳承給新保存者並持續執行,以生物性的方法將無形登錄項目保存下去。若僅將文身者登錄為保存者而排除施紋者,並不能傳承、傳習、推廣、活化、實踐文身文化。

《民俗登錄辦法》第3條的兩項基準,強調追求文化生命力的傳承與實踐,及可經地方、社群或族群內部協商,取得共識來共同保存。

兩項已公告的紋面傳統民俗中,將「傳統」二字寫入公告名稱內,強調了傳統的重要。確實《民俗登錄辦法》第2條的3點登錄基準中,第3點亦提到傳統的必要性:「其表現形式及實踐仍保留一定之傳統方式。」但該條文並非寫成「保留全部之傳統方式」,於是在「一定」或「全部」之間,就出現可以討論的空間。對此《民俗登錄辦法》第3條提供了進一步的解釋:「重要民俗之登錄,除依前條基準外,應具有重大意義及高度文化代表性,並符合下列基準之一:1. 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文化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2. 參與實踐之地方、社群或族群認同其為社會生活或文化特色重要之一環。」這兩條基準強調在社會壓力下應追求文化生命力的傳承與實踐,以及可經地方、社群或族群內部協商以取得相關共識來共同保存。依照此兩項基準,或可因應社會變遷所帶來的改變。

新生代文身文化,在原住民間並沒有滅失

今日原住民族已有新生代開始執行文身,並有超過數十位文身者,顯示文身文化在原住民之間並沒有滅失。族人應正視此波文身復興運動,在推動文身文化的文資保存過程中,彼此開始對話,無論是已提案申請的相關族人們、或尚未參與的施文者與文身者們,以及廣大的原住民兄弟姊妹們,共同討論出原住民族文身文化的執行與傳承。本文針對登錄文身者為保存者的適切性、實際執行文身的必要性,以及文身傳統與改變等問題提出討論。最後提出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包括增列施文者為保存者、實際推動文身之執行,傳統若經族人協商取得共識後皆可調整等。

當代賽德克族人恢復文面
當代賽德克族人恢復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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