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租稅優惠之評析

民國 81 年 7 月制定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配合文化基本法及相關法令施行等因素,已於 110 年 5 月修正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其中,租稅優惠為各界關切重點之一。本次修正除既有土地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娛樂稅之減免外,較原條例新增兩項:一、涉所得稅法部分,為提供展覽交易與拍賣所得之優惠,由併入所得稅計算改採分離課稅;二、涉關稅法部分,增加得以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機制。因租稅優惠可做為政策工具,以發展經濟或平衡財富,實值深入研析。

本文先透過法規研析與案例說明,協助掌握修正後租稅優惠之規範重點。然過往研究較少討論此一內容,經研析後發現,在所得稅部分,採分離課稅後,現行優惠主要適用於成交價額甚高、原適用累進稅率 40% 者;在關稅部分,由經認可單位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後、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之機制,較關稅法第 18 條「先放後稅」:需有擔保且仍要繳納稅款之規範,應更為優惠。